官方語言

官方認定具有法定地位的語言

官方語言,經由國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組織所認定具備法定地位的語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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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律法規法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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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、條號、摘錄
1973年訂定發佈2003年發佈廢止 中華民國(臺灣)[註 1] 國語推行辦法第1條 為普遍推行國語及注音識字運動,特訂定國語推行辦法 (以下簡稱本辦法) 。
1989年12月8日修正全文
1989年12月22日公佈
中華民國(臺灣) 法院組織法第97條 法院為審判時,應用國語。
1994年05月13日 澳門 第30/GM/94號批示 中、葡文均為公共行政之官方語言,而且根據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之規定,中、葡文將於一九九九年以後繼續維持其官方地位。
2000年3月31日制定
2000年4月19日公佈
中華民國(臺灣)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,另應以閩南語、客家語播音。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,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。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(福州)語。
2000年10月31日通過
2000年10月31日公佈
2001年01月01日施行
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。
2004年12月版本 烏克蘭 烏克蘭憲法第10條

Державною мовою в Україні є українська мова.
烏克蘭全國官方語言為烏克蘭語。

註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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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中華民國國語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規範與管理的官方標準漢語,主要以北京官話為標準,文字則使用繁體中文,一般通稱為國語、國文

參考文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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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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